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二四號
一○○年度消債全字第四號債務人 張漢玲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件:
一、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對於其財產之強制執行,惟漏未提出執行名義,應予補正。
二、提出債務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之民國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債務人自一百年八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及薪資轉帳資料。
五、具體說明債務人之工作內容(含工作地點、時間、內容及薪資計算方式等)。
六、提出債務人配偶 胡傳廣 之九十八及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提出債務人配偶胡傳廣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藍色,報表編號:PL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