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月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車籍資料,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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