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柏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80608元│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80608元│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31日止│按月以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附件:
一、債務人陳柏豪於090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7,404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80,354元整、預借現金25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996元整及違約金1,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0,608元整自095年06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6月14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94年12月30日起至95年6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4,996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1,8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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