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 蕭雅馨 訴訟代理人 王朝聖 被上訴人 黃柏勛 訴訟代理人 涂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