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告全民開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波元 被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沖本一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全民開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全民開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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