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5號聲請人 洪玉姣 聲請人 洪玉凌 聲請人 洪旭井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蘆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慶芳 、 洪光輝 、 洪焜輝 、 洪金樹 、 洪世明 、 洪江坪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