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偉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溫永宏陳智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柒萬零陸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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