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楊承德 上列原告楊承德與被告台北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