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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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 劉文炎
劉明宗 劉明華 劉宇城 劉峻榮 劉翊 如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俞伯 律師被告 劉清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9年2月18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並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9年2月25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單位:新臺幣)│├───┬──────┬──────┤││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劉文炎│2,894,444元│29,710元│├───┼──────┼──────┤│劉明宗│964,815元│10,570元│├───┼──────┼──────┤│ 劉翊如 │964,815元│10,570元│├───┼──────┼──────┤│劉峻榮│964,815元│10,570元│├───┼──────┼──────┤│劉宇城│964,815元│10,570元│├───┼──────┼──────┤│劉明華│964,815元│10,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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