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劉文炎
劉明宗 劉明華 劉宇城 劉峻榮 劉翊 如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俞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清根 間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單位:新臺幣)│├───┬──────┬──────┤││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劉文炎│2,894,444│29,710│├───┼──────┼──────┤│劉明宗│964,815│10,570│├───┼──────┼──────┤│ 劉翊如 │964,815│10,570│├───┼──────┼──────┤│劉峻榮│964,815│10,570│├───┼──────┼──────┤│劉宇城│964,815│10,570│├───┼──────┼──────┤│劉明華│964,815│1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