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辦理股票過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辦理股票過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6,62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黃永祥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