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20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犯本罪之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