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5號
107年度訴字第23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浚瑋
莊旻哲蔡侑霖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9490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949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4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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