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1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廷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之記載顯係「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漏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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