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31號原告 余政緯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竹監新四字第51-ZDR686950、51-SK0000000、51-ZCB310613、51-Z00000000、51-ZBC268897、51-ZFB176543、51-ZBC269991、51-ZDC295013、51-ZDC295686、51-ZEA216045、51-Z00000000、51-ZEA216430、51-ZDA255738、51-ZES19059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交通裁決事件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裁定予以駁回。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8年7月2日收受上開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8年7月3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8年8月4日(星期日)即已屆滿,又因該末日為例假日,應以同年月5日(星期一)代之,原告遲至108年8月19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