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六五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陳俐妙~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鄭楠盛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叁萬伍仟零玖拾玖│QF六0四一六二│││││店分行││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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