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204號上訴人 賴建誠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翟國廷 、 陳文浩 、 羅怡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