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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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調字第15號聲請人 莊欣穎 相對人 洪瑜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N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撤銷買賣契約,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台幣10萬元,核屬小額訴訟調解事件。然查,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朴子市崁後里6鄰崁後46號之2,經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