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零貳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號判決確定(其中聲請人與相對人甲○○、戊○○部分在第一審確定;另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部分在第二審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六萬五千零一元││├─────────────┼─────────────┼──────────┤│原審送達郵費│八百五十元│退還郵票一百七十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七十元││├─────────────┼─────────────┼──────────┤│共計│六萬六千零二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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