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銘晉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祖 因訴訟代理人 曾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0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李東益 即翔利企業行│華南銀行西螺分行│102年11月05日│112,720元│K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