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44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誌元 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育生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27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
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附帶上訴裁判費7萬4,26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時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附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
主文第2項命附帶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編號3、4之物品(即D、E球員卡)返還予附帶被上訴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見本院卷第183頁)。而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應徵附帶上訴裁判費7萬4,265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MICHAELJORDON球員卡代稱俗稱現占有人策士公司鑑價結果1名稱:FUSIONTITANIUM年份:1998-99系列:SKYBOX/MOLTENMETAL發行比例:no.21/40鑑定公司/級別/編號:BGS/9級/0000000000B金版 洪嘉穎 (原審卷二第178頁)109年7月10日:10萬5,000~13萬6,000美元110年12月:19萬3,000~22萬3,000美元2名稱:STARRUBIES年份:1997-98系列:SKYBOX/PRE-MIUM發行比例:no.44/50鑑定公司/級別/編號:無C變形蟲109年7月10日:8萬~10萬美元110年12月:14萬~16萬美元3名稱:STARRUBIESTS年份:1998-99系列:SKYBOX/PREMIUM發行比例:no.32/50鑑定公司/級別/編號:BGS/9級/0000000000D變形蟲109年7月10日:7萬~7萬8,000美元110年12月:9萬9,000~11萬美元4名稱:STARSGOLD年份:1998-99系列:FLEER/ULTRA發行比例:1/28800鑑定公司/級別/編號:BGS/9.5級/0000000000E金版109年7月10日:6萬1,000~6萬7,000美元110年12月:9萬4,000~1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