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尤端慈 被告 林群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林群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尤端慈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施孟弦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