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0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向原告購買ALE/INAMERICA語言系統一套,價金為新
台幣(下同)57400元,約定以分26期,每月2140元方式
(包括頭期款3900元)付款,自民國87年11月第2期起每
月5日為付款日,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被告在支付第16
期分期款後即未再依約給付,有10期分期款未付,依約定
已喪失期限利益,迄欠21400元。
  2為此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購買合約書影本
、分期付款明細表、送貨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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