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緝(士檢紀股)字第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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