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原告 佟光英 被告 翁福祥 訴訟代理人 邱續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