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4年度偵緝字第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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