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1166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