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028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8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