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5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役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又被告前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
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