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30號

原告 蔡麗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得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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