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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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舜舞(已死亡)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41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第31號、第34號、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上揭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5日繫屬後,被告已於102年2月10日死亡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2年2月26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及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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