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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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 林坤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榮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