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宋國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本件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訊問後,以其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犯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犯後深感懊悔,態度良好,又逢父喪,母承攬清潔工作人手不足,生活困窘,希能具保候傳,日後開庭必隨傳隨到云云。
三、查被告所涉搶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科刑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刻待移送卷證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嫌自屬重大。而被告搶奪次數高達八次,堪認有反覆實施上揭犯罪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其無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聲請意旨所執理由,亦不能消滅原羈押之原因,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各款之事由,是以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核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