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刑保字第108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甲○○因案業於民國96年5月17日入臺灣新竹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即不可謂被告逃匿,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所規定之「逃匿」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