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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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四九九號
原告甲○○
送達代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參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