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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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05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 告 劉義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