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易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瑞雲 間返還占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狀內陳述監視器為長春天廈所有,惟卻非以長春天廈為起
訴人,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
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⑴是否確實以陳易
萍為原告或是其他(若以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應提出合法成立及
報備證明文件)、⑵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