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3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宇濤
被 告 曾議生 即 曾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宛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