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案外人 葉文斌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690,
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10月5日起至130年10月
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案外人葉文斌為連帶借款人於①90年10月
24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②於90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24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四點七六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③於93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190,000元(嗣後回復額度最高限額為1,75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為1年(此借款為回復型活存透支借款,屆期得延長之),均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6年10月24日、②96年10月25日、③96年11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816,654元、②190,929元、③232,4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分別以97年2月18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28號函及97年2月26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2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2月29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斗六市│保長廍│保長廍│758│建│314│20分之1│甲○○○○○○持分1/20││1││││││││││├─┼───┼────┼───┼───┼────────┼─┼──────┼───────┼───────────────┤│00│雲林縣│斗六市│保長廍│保長廍│758-48│建│70│全部│甲○○○○○○││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777│保長廍段保長廍│雲林縣斗六市建│四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6.83│202.│陽台10.82│全部│ 徐宛芯 即 徐美 ││0││小段758-48地號│興路176巷21弄1│造│二層47.78│44│露台3.68││珍││1│││9號││三層47.78│││││││││││四層45.89│││││││││││電梯樓梯間│││││││││││14.1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