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19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係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豐原市○○里市○街○○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及陳報系爭房屋之價額(例如提出最近一期之房屋稅繳款書
),並依此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