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17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被告最新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