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豐小字第58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被告已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更生
程序─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豐小字第58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被告已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更生
程序─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