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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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涂榮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涂榮欽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之意思表示,因原址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退回信封等正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