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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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兼具保人施宥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466號、第28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宥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
㈠被告施宥程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6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113年8月16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113年度偵字第28834號卷一第199至211頁)。
㈡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且經依法拘提亦未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等(訴字卷一第165頁、第205頁、第207至222頁、第307頁、訴字卷二第65至75頁)存卷可考。另被告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一節,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據上,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述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