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正鎰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30736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賴正鎰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業於民國107年2月9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復於同年月22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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