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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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0號上訴人 李基郎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一0八年度訴字第六七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李基郎(下稱: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
6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後,因上訴人當時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本院依法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業於108年5月2日收受判決,且上訴人業於108年5月10日具狀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本院,其上記載「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理由後補」等語,惟其後仍未見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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