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 楊雅琇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2,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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