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漢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漢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漢任因毒品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1644號上訴駁回確定。嗣於民國98年(聲請書誤載為99年)5月12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99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089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3至4頁),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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