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甲○○
子○○戊○○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庚○○、乙○○、壬○○、辛○○、癸○○、丙○○、丑○○、己○○、丁○○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甲○○部分為新臺幣8,509,713元、原告子○○部分為新臺幣540,239元、原告戊○○部分為新臺幣540,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新臺幣85,249元、新臺幣5,950元、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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