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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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67號原告 陳宇誠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法商. 埃爾梅斯 國際(HermesInternational)代表人培特里克.湯瑪士(PatrickTHOMAS)訴訟代理人 文魯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7月4日以「愛瑪仕精品婚紗攝影」商標(聲明其圖樣中之中文「精品婚紗攝影」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5類之新娘禮服出租、禮服出租、服裝租賃、結婚儀式及場地禮車之安排佈置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於97年8月22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規定,於98年6月
22日以中台評字第970245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部。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2月3日經訴字第0990605162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祐豪